低工資標準 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低勞動報酬。
這里需要注意兩點:
必須是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從事勞動;
必須提供了正常的勞動。 實踐中,個別用人單位會濫用低工資,侵犯員工的勞動權益。請注意以下這些常見問題——

1 低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 不包括。 《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4〕21號)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2 計件工資是否存在低工資? 存在。 根據《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4〕21號)第十二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3 用人單位違反低工資規定有何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低工資標準,那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差額。